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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何认定差旅途中用餐超标行为的性质?

来源:渭南市科学技术局 发布时间:2018-03-09 00:00

基本案情

黄某,非党员,某乡副乡长,分管信访工作。2018年1月,黄某带领乡政府工作人员及辖区部分村居支部书记等8人赴省化解上访群众矛盾。工作结束回单位前,黄某感觉一行人工作比较辛苦,决定在工作餐上安排烟酒。该次餐费等共计消费2600元,事后黄某将上述费用分解后,安排随行的3名村居支部书记从所在村居报销。

分歧意见

如何认定黄某的行为,主要有三种不同意见:

第一种意见认为:黄某的行为违反了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》和当地关于公务接待标准的有关规定,构成违反财经纪律、挥霍浪费国家资财行为,应依据《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第二十四条之规定,给予其相应的政务处分。

第二种意见认为:黄某的行为违反了当地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差旅途中就餐标准的规定,构成违反财经纪律、挥霍浪费国家资财行为,应依据《条例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,给予其相应的政务处分。

第三种意见认为:黄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》中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差旅途中就餐规定的要求,应以其他违反廉政纪律行为,依据《条例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,给予其相应的政务处分。

评析意见

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,黄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》以及当地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差旅途中就餐规定的标准要求。理由如下:

黄某作为非党员的副乡长,属于国家行政机关领导干部,其应当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要求,带头执行中央和地方关于差旅途中的各项标准规定。但黄某没有按照规定执行,其擅自决定在公务差旅途中工作餐上违规安排烟酒,不仅违反了当地关于公务出差期间就餐标准的有关规定,且导致用餐费用超标,更造成了挥霍浪费,属于典型的挥霍浪费行为。

需要注意的是,部分同志认为,黄某作为非党员的副乡长,不属于党员干部,不能认定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。笔者认为此种观点是错误的。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是对所有党员和领导干部的要求,2017年10月27日通过的《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》第25条规定: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坚持以人为本……带头解决实际问题;第28条规定:人大、政协、军队、人民团体机关参照本细则执行;第29条规定:本细则由中央办公厅、国务院办公厅负责解释。

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,中央八项规定适用的对象不仅是党员干部还包括其他非党员的行政、人大、政协、军队及人民团体机关等工作人员。黄某虽然是非党员,但是其作为副乡长,属于国家行政机关领导干部,也应当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要求。

另外,黄某擅自安排由村居报销该次用餐费用,违反了财经纪律。但是,该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是其违反廉洁纪律挥霍浪费的延续行为,二者具有牵连关系,不宜单独评价,而应作为挥霍浪费行为的情节予以考量。

黄某的行为不构成违反财经纪律,挥霍浪费国家资财行为。

依据《条例》第二十四条规定:违反财经纪律,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,给予警告处分……本案中,黄某将相关费用安排由村居报销,因村居的财产属于集体资产,不属于国家资财,因此,对黄某的行为不能适用《条例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政务处分。黄某的行为属于挥霍浪费,违反了廉政纪律,应依据《条例》第二十三条规定,以其他违反廉政纪律行为,追究其政务责任,给予其相应的政务处分。

黄某的行为不构成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,超标准接待行为。

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,超标准接待行为,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党员,在公务接待过程中,超过了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》和当地关于接待规定的标准。该行为要求必须是在合理的公务接待过程中,不是非公务接待或正常的工作用餐过程中。本案中,黄某一行人是差旅途中的工作用餐,并非公务接待过程中,因此,不构成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,超标准接待行为。

需要说明的是,对黄某等人的行为,不仅应追究黄某的责任,还应当视情追究其他参加人员的责任,并要求参与违规吃喝的人员退交超标用餐的费用。